闻登网

闻登网
闻登新闻综合门户网站!

2022年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师证书已发往各市

更新时间:2022-09-28 13:58:03点击:

  9月27日,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发布了《关于领取202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通知中提到2022年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师证书已发往各市,通知中与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师证书相关原文如下:

  各市报名点发证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合肥市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考试一部合肥市人事考试综合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合肥人才大厦向东100米)www.hfpta.com0551-12333-1

  淮北市淮北市人社局专技科淮北市孟山北路45号人社局十四楼0561-3881256

  亳州市亳州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亳州市希夷大道350号(人社局五楼)http://rsj.bozhou.gov.cn/0558-5132010

  宿州市宿州市人社局专技科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人社局窗口0557-3052598

  蚌埠市蚌埠市人事考试中心蚌埠市曹凌路789号0552-2056037

  阜阳市阜阳市市民中心人力资源政务服务窗口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666号,市民中心三楼4号厅咨询服务台窗口https://rsj.fy.gov.cn/content/channel/52ba4de8f9a09af01d000034/0558-2270185

  淮南市淮南市人事考试中心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21号金海大厦附楼人事考试中心www.hnpta.com0554-6652405

  滁州市滁州市人社局专技科滁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东北角)一楼南门旁邮政速递窗口 http://rsj.chuzhou.gov.cn/0550-3026363

  六安市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六安市梅山南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市人社局窗口0564-3378133

  马鞍山马鞍山市人事考试院马鞍山市湖南东路2855号马鞍山人力资源中心市场0555-8880234

  芜湖市芜湖市人事考试院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2座5层(http://rsj.wuhu.gov.cn/ztzl/rsks/zsgl/index.html)0553-3991199

  宣城市宣城市人事考试中心宣城市梅园路52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综合窗口8号0563-2719277

  铜陵市铜陵市人社局专技科铜陵市长江中路976号人社局大厦http://rsj.tl.gov.cn/3653/3660/3670/0562-2168521

  池州市池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池州市东湖南路46号池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三楼0566-2617353

  安庆市安庆人事考试院安庆市府路7号考培中心3楼300室(http://www.aqpta.com/portal/web/cert/)0556-5347331

  黄山市黄山市政务服务中心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8号0559-2330639

环评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技术水平,有效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岗位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管理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凡经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按本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其申请再次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拓展和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领域的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为主要内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制订和发布相关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学时。

  第七条 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一)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三)承担第(一)项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五)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六)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不少于2000字)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在单位应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工程师申请职业资格再次登记时,应提交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登记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再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