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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更新时间:2023-05-29 10:13:14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5月2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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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份文件的出台加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重点打击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迎合网络信息时代的需求上,特别加强了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

针对网络犯罪中的“隔空猥亵”行为,《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上被胁迫、诱骗,进行裸聊,甚至在线下被性侵害,如果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来处罚。如果利用网络直播实施前款行为,还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就要按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认定标准,《解释》作出规定,如果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被视为“情节恶劣”,包括长期发生性关系、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感染严重性病或制作影像资料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

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严惩、双向保护以及专门机构和人员办理等。此外,《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应直接立案的4种情形,并严格办理时限要求,在背景不清的情况下应先立案,待管辖权确定后再移交到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这份文件的出台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加强法律监管力度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提醒了家长、教师和其他照护人员要倍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尤其是网络保护方面的问题,避免发生犯罪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