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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推进交通运输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法治化

更新时间:2022-08-13 15:01:25点击:

推进交通运输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法治化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及完善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工程领域造价工程师队伍建设,推进交通运输工程领域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规范化、法治化,提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主要亮点

《意见稿》使交通运输领域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再上新台阶,主要体现在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

明晰基本概念。《意见稿》第二条以独立的两个条款对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造价工程师与注册造价工程师分别进行阐释,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对这两个主体概念加以细化。前者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为标准,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后者以经法定程序注册为依据,属于行政许可行为。颁发造价工程师证书,与大多数行政确认行为一样,具有预决性,可以看作“必要不充分”条件,只有在完成最终注册程序后,才能达到“充分必要”状态。《意见稿》对这两个基本概念进行细化区分,有利于破除社会上存在的“通过考试等同于可以入行”的认知误区,进而增强管理的实效性和接受度,也可起到法治宣传作用。

对执业行为规范制度进一步细化。《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交通运输工程领域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行为中的禁止情形。其中第(八)项情形为“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注册类别范围执业”。这种情形在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中表述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在水利部2021年11月印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表述为“超出执业范围执业”。《意见稿》在“超越执业范围”基础情形上,又补充说明了“超越注册专业、注册类别范围”的具体情况,且这种情况的列明有其具体依据,即指向第二条第三款:“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一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设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类别。”这既照应了体系上的完整性,形成了条文之间前后自洽、相互印证的逻辑闭环,也回应了交通运输工程这一行业领域的现实关切。

完善建议

注册条件设置建议进一步完善。《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即,因工程造价业务以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不予注册。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行政均衡原则相违背。其一,因工程造价业务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的情形,与其在工程造价领域执业并无实质关联。其二,设置注册条件的目的在于确保注册效果在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上具有适配性,而该情形的设置与此目的并不相适应,不具有必要性基础,不符合比例原则。其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报考造价工程师条件的内容中,没有明确对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进行限制。因此,建议删去相关内容。

管理流程中“继续教育”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意见稿》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均出现了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流程中“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内容表述,但未对“继续教育”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这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对水利工程领域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内容、形式和具体时长,不自洽。建议《意见稿》参考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程行业领域的实际状况,补充、细化、完善有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具体内容,对初次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不同语境下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加以区别考察。

事项名称的表述应进一步规范。2022年1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水利部颁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具体工程行业领域列明了水利工程领域造价工程师注册事项,在名称上形成了统一性的规范表达。《意见稿》将管理办法定名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与上述通知、办法不一致,可能影响预期效果实现。建议将正式施行的管理办法定名为《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管理办法》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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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调整方案公示”可知:2022一级造价师考试报名条件有所调整,调整后报名条件如下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工程造价、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3年;

具有工学类、管理学类、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